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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