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九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九条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