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