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