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