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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