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