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