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