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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