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