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