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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