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