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