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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