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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