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