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