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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