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九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九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
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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