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3-28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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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 第四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第五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 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七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县统筹、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 ... 第八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 第九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九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 按...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 第十二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 项目: 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 空... 第十三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 第十四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县统筹、陆海统筹、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强对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统筹... 第十五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 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第十六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测绘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 绘...

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十七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十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 第十八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项测绘中介服务的,鼓励实行综合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 第十九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 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投... 第二十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通过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保密法...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 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 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国家安全。 测绘航空摄...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 共...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 第三十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应用,为各级人...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测绘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新,促进测绘...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措施,吸...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测绘...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定期对地图内容进行自查,加强对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保存相...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图表示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教育、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 公民的国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第四十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收取标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 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