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保密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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