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管理相应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
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利用目的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利用目的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