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