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
安全,并对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
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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