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
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信息
数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
共服务平台。
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信息
数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
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