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政务服务网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
供地理信息服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
息资源参与交换和共享。
供地理信息服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
息资源参与交换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