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应用,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