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
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原则,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地理信
息产业创新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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