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展示、登载主要表现地在该区域内地图的
受理和审核工作。
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含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中的地图),应当经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图送审仅需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和
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利用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
品进行生产、出口的;
(三)利用经审核批准的地图进行展示、登载、出版等,且未对地图含有的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
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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