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测绘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推广、地理信息资源获取、
地理信息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军民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采购方式,采购首台(套)产品(包括装备、系统、软件),实施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
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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