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基础测绘成果副本。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可以选择网上汇交。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
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汇交入口。
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全省测绘成果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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