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十九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
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时技术
部分的权重不得低于商务部分的权重。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不实行招标投标的,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部分金额不得超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
得再次分包。
综合测绘项目不得分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