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十七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十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
质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作业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核发、注册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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