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五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
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行业调查统计等工作
中,应当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行业调查统计等工作
中,应当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