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三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
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
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组织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和维护城
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七)建立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平台;
(八)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九)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
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
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组织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和维护城
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七)建立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平台;
(八)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九)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