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