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
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
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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