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