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收取标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