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