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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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海域,...
第三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
第五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
第七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遵循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原则,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明确下列...
第八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八条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采取公示...
第九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九条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批准海洋功能区划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洋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
第十一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海洋功能区划已经明确的...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二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
第十三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
第十四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下列项目用海,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
第十五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种海域使用方式的,由有...
第十六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海域成片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区域用海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其...
第十七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该海域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将该海域的用途、范围、面积、相关图件在政府门户网...
第十九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查后,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审批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但是,依法进行公示、异议复核、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使用海域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出让方...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三条 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对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出让底价。出让...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六条 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由海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颁发...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同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经登记的海...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八条 需要同时占用海域和土地的用海用地项目,相应的海域和土地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该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涉及港口岸线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继承。
海域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继承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用海项目依法需要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的,海域使用...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时,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海域。
海域使用权人从事海水养殖的,...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海域使用权人...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填海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期限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的...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换发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报同...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