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八条 需要同时占用海域和土地的用海用地项目,相应的海域和土地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该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和期限应当一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