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同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