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六条 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由海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按照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合同价款后,由海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用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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