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的职责,可以由设区的市海洋主管部门行使。
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的职责,可以由设区的市海洋主管部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