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出让方案,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填海面积、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海洋减灾防灾措施等内容,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经批准后共同实施。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填海面积、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海洋减灾防灾措施等内容,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经批准后共同实施。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