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种海域使用方式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