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六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海域成片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区域用海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单位可以对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整体实施填海、围海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