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七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该海域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资信证明材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需要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用海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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