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八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将该海域的用途、范围、面积、相关图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毗邻该海域的乡(镇)、村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
单位和个人对海域使用申请有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复核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审查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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